問題詳情

33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向乙購買一輛全新之轎車(種類之債);甲受領轎車後,發現剎車系統有嚴重之瑕疵。關於甲得對乙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解除契約
(B)減少價金
(C)另行交付無瑕疵之轎車
(D)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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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33.   民法 EN ★ 365 ★ ...

】評論

民法§359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360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361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民法§364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ganges】評論

A.B第 359 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 1~解約或減少價金)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C第 364 條(瑕疵擔保之效力 3~另行支付無瑕疵之物)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D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效力)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