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鄉民】評論
這題滿深的,如果一般沒熟讀民法實務見解的...
【傑】評論
民法§189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495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基於債之相對性,順序性的一環扣一環。甲對乙付相對債;乙對丙付相對債。
【wak4763987】評論
這題跟程怡老師的筆記幾乎一模一樣因為不慎 所以可以用184第一項前段請求 也就是A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