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國中畢業、甫考上私立國際高中之甲,其母乙為甲就學之便,遂以甲名義向多年閨蜜丙承租丙所有之A 屋,以供甲校外租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以甲名義向丙承租 A 屋,此乃為基於法定代理權所為之代理行為
(B) A 屋之租賃契約,乃存在於甲與丙之間
(C) A 屋租金之給付義務人,為甲之法定代理人乙
(D) A 屋若因甲不當使用而受損時,甲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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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A)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 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B)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看完整詳解

林志聰】評論

★民法 第 103 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民法 第 421 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民法 第 429 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民法 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