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n13413】評論
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A)第103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 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B)第421條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看完整詳解
【林志聰】評論
★民法 第 103 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民法 第 421 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民法 第 429 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民法 第 1086 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