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lla】評論
第 6 條
【Shien】評論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6條
【f0623230】評論
依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得核准或責令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市區汽車 客運業(或其他大眾運輸業者),共同辦理之整合業務不包括以下何者? (A)票證 (B)票價 (C)路線 (D)建設 大眾捷運法 第32條為公益上之必要,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得核准或責令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大眾運輸業者,共同辦理聯運或其他路線、票證、票價等整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