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立法委員於審議預算時,提議將行政院所提交的預算書中,關於某部會預算中某項預算的一定比例挪移至其他項目,但預算總額並未增加,以期能將預算為合理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本即有審議預算的權責,故未牴觸憲法
(B)預算總額並無增加,即無增加政府支出,故非憲法所禁
(C)立法委員此舉是否與憲法相符,應視該預算變動有無實質正當理由而定,若有正當理由,即得為之
(D)預算總額雖未增加,但就被移動而增加或追加之原預算項目而言,亦屬增加支出之提議,而與憲法不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4492
統計:A(110),B(67),C(517),D(30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人身自由之保障、立法委員的角色、釋字461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No.391 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作科目間移動,不得如法律般逐條審議。

Hsiu Hsiu Li】評論

總之只能就該項目預算的刪減或不變!!不得增加到每個地方EX 101年度預算A  500億 - 300億 ........OKB 100億  - 100億.........OKC 150億  - 350億.........不OK!!總額雖沒變但就當項目來說 C的預算增加!!

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391 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成松旭】評論

還以為有彈性例外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