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No.391 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亦不得作科目間移動,不得如法律般逐條審議。
【Hsiu Hsiu Li】評論
總之只能就該項目預算的刪減或不變!!不得增加到每個地方EX 101年度預算A 500億 - 300億 ........OKB 100億 - 100億.........OKC 150億 - 350億.........不OK!!總額雖沒變但就當項目來說 C的預算增加!!
【Amy Chien】評論
釋字第 391 號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成松旭】評論
還以為有彈性例外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