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de】評論
所得稅法 第17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6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 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 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 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九鼎】評論
採股利所得28%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