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在教育的行政行為,均應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其用意在追求公平、公正與合理性。請判斷下列「教師法」條款,何者是屬於「實質正義」的項目?
(A) 教評會,置委員五至十九人
(B) 教評會委員,必須由全體教師推舉之
(C) 教評委員的任期一年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方得被解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5),C(0),D(6),E(0)

用户評論

鄭琦璁】評論

選項(A) (B) (C)    屬[政府規定教評會設置的法律程序]選項(D) 則是[學校解聘教師要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

王語檣】評論

實質正義:指決定的內容或行為結果合乎法律或正義。教師法第14條(有以下情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若以聘任,則方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第6點(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所以這個決定的內容(解聘)合乎法律或正義(教師法第14條第6點),因此符合實質正義*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所以D選項的意思是說,那個人正在受監護與輔助宣告(代表他此時身心是有障礙或缺陷的),所以當然要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