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lakkuma】評論
名 稱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15 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依本法第十六條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15條本法第十六條所稱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包括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甄審委員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甄審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依本法第十六條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由與會其餘人員申請其迴避,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