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ena】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舊版) 第十一條鑑輔會依本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七日前,將鑑定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該會議。鑑輔會應就前項會議所為安置決議,於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前,對安置機構以書面提出下列建議:一、安置場所環境及設備之改良。二、復健服務之提供。三、教育輔助器材之準備。四、生活協助之計畫。但上述的內容是舊法規,最新修正的是民國101年,此條法規已經刪除。
【廖羿淳】評論
新特教法施行細則(102年):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醫療機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有關復健、訓練治療、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
【鍋鍋】評論
照樓上的法規,是不是選項B、C、D皆可以算對呢?
【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6f的跟鑑輔會沒關係吧? 第 7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結合醫療相關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醫療機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有關復健、訓練治療、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
【107正取二謝謝阿摩!!就】評論
6f的跟鑑輔會沒關係吧? 第 7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結合醫療相關資源,指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醫療機構,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有關復健、訓練治療、評量及教學輔導諮詢。
【Saljen應屆雙榜_感謝】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