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民事訴訟法§442Ⅰ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442Ⅱ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可知(B)之論述「未繳納二審裁判費」不得逕以裁定駁回。(二)民事訴訟法§442Ⅲ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444-1Ⅰ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444-1Ⅴ規定:「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可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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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一)民事訴訟法§442Ⅰ規定:「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442Ⅱ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可知(B)之論述「未繳納二審裁判費」不得逕以裁定駁回。(二)民事訴訟法§442Ⅲ規定:「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444-1Ⅰ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444-1Ⅴ規定:「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可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