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 Ling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所以D並不在教育基本法裡
【用戶】陳美方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102.12.11)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
【用戶】jerry1che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105.01.06)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