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安】評論
第 六 章 行政指導第 165 條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第 166 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第 167 條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洪浩】評論
為何就有少了幾個字的答案還是正確的,而少了幾個字的答案就不正確根本自由心證.真爛!!
【Ain't no suns】評論
推樓上==有時候選項竟然就錯在後面幾個字沒補上有時候沒補上又是對的答案只能說選擇題還是得選比較對的
【Damaris】評論
(A)行政指導並無需法律授權,其效力亦不會對相對人法律上地位產生變化。(B)例如針對要出海的漁船告知海相不佳等,建議勿出海為宜。(C)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D)依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二項「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