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評論
第 10-5 條
【踢公杯啊!!!!】評論
相關單位,.......;各單位之職掌,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今年必上】評論
本法已廢
【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廢 職業學校法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第 10-5 條職業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職業學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現行法規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第 26 條高級中等學校為推展校務,除依法應設之委員會外,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