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我國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不須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決定,即可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
(B)採用二週或八週變形工時之勞工,其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 應有八日
(C)因天災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之假期,但應加倍發給停止假期之工 資,不需於事後補假休息
(D)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一次向後拋棄勞工之延長工資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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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基準法(A)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B)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C) 第 32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D)  勞動 2字第 0980011211 號函:   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