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我國勞動基準法所定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定期之勞動契約,勞工於終止契約時,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
(B)雖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仍不得解僱勞工
(C)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D)雇主因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時,仍須給付勞工資遣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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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基準法(A)第 15 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B)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C)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D)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可歸責於勞工)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