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勞動基準法(A)第 15 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B)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C)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D)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可歸責於勞工)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