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第 54 條(A)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B)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C)第 56 條爭議行為期間,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D)第 55 條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