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A) 工會法 第 36 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B)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加入工會,包括要求勞工退出已加入之工會。(C) 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其他不利之待遇,除前項規定情形外,並包括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工會法 第 3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D) 工會法 第 3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