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應屆正取】評論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
【Yin Jen Tsai】評論
解聘、停聘、不續聘的差別(1)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2)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3)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http://www.ntu.org.tw/pub/index_show.php?id=144&selpage=1&account=admin&type=web
【Kai】評論
簡單來說處理方法就只有解聘、停聘、不續聘。。教師法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
【拚應屆正取】評論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