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何者得列入國籍法第 3 條至第 5 條所定之合法居留期間?
(A)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之工作期間
(B)在臺灣地區就學期間
(C)依親在臺灣就學者所居留之期間
(D)為中華民國國民收養後居留之期間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w】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5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

123】評論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一、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A)二、在臺灣地區就學。(B)三、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四、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五、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八、以前七款之人為依親對象。(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