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煞人間萬戶侯】評論
民法第191條之1 第1項土地上之建築物...
【Lin Tony】評論
甲房子借給A開補習班結果水★★★★★★★...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民法第191條之1 第1項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Just A Pug】評論
第 191 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