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關於承攬之工作物瑕疵擔保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定作人受領有瑕疵之工作物後,其仍得依民法第 493 條規定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
(B)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時,承攬人無可歸責事由而致工作物存有重大瑕疵 致不能達使用目的時,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
(C)定作人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請求之損害範圍,包括工作瑕疵給付
(D)依民法第 495 條第 1 項定作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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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好運柴犬】評論

這題b選項也有問題吧?依據民法第495條...

Ian Kite】評論

期間,可能會與「買賣契約」的規定搞糊塗了第 365 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I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II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so121】評論

民法第 514 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