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因尚未出生,不具有權利能力,本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然為保護胎兒利益,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胎兒自有遺產繼承權。此一繼承權,原則上係屬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範圍,此所以民法第1166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故胎兒於此情形下,視為既已出生,並取得繼承權。
【用戶】Moom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六條(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七條(胎兒之權利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胎兒應繼分之保留)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