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依國民教育法的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下列何者為中心?
(A)法治教育、品德教育
(B)人權教育、生命教育
(C)法治教育、人權教育
(D)民族精神教育、國民生活教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4),B(6),C(2),D(15),E(0)

用户評論

Wen-Ling Shen】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7條(目的之達成與課程之安排)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第7條之1(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與需要,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8條(課程綱要訂定及實施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   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評論

國民教育法 第 7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