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Yih Lin】評論
第 十九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指具有優異之計 畫、組織、溝通、協調、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 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wpei0916】評論
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