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Kuang】評論
憲法§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比例原則)外,不得以法律限制(→法律保留原則)之。
【Dan Chen】評論
信賴保護原則不是都跟立法無關嗎
【作死】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