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第 23 條明文規定之要求?
(A)公共利益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法律保留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6492
統計:A(933),B(144),C(1378),D(213),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Kuang】評論

憲法§23: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比例原則)外,不得以法律限制(→法律保留原則)之。

Dan Chen】評論

信賴保護原則不是都跟立法無關嗎

作死】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