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毛毛】評論
民法第68條 (主物與從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oceanovida】評論
首先來看兩者的定義主物:具有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從物: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簡單地說,兩者區別實益在於是否有構造上的獨立性以及經濟使用上的獨立性。構造上獨立性↗是:主從物-→經濟使用獨立性↗是:主物↘否:從物↘否:主物的成分或附屬物把選項套進去就知道囉!!(A)汽車與備胎(B)眼鏡與鏡盒(C)電視及遙控器(D)汽車與引擎(A)汽車與備胎汽車:具有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為主物備胎: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為從物故有主物與從物的關係反面思考:汽車沒有備胎一樣能行駛(汽車為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而備胎讓汽車不用擔心破輪的問題(備胎非主物之成分而為常助主物效用之物)(B)眼鏡與鏡盒眼鏡:具有主要而獨立效用之物,為主物鏡盒: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