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之見解,所謂的「表現自由」,除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外,還包含:
(A)身體自由
(B)應考試之權
(C)集會自由
(D)服公職之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2283
統計:A(288),B(104),C(4229),D(6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509號---言論自由V.S.刑法誹謗罪、集會遊行法許可制及刑罰規定並不違憲、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權應與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同時兼顧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釋字第 445 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