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下列何種經費應優先編列?
(A)兩岸關係事務
(B)失業救濟
(C)國民教育
(D)國防外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9184
統計:A(3),B(244),C(3378),D(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增修條文後之基本國策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用戶】Zoey Hs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0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