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購買一筆土地,並將房屋營建工程發包給乙承作,完成 A 與 B 等兩棟別墅建築。乙完工交屋後,甲立即住進 A 棟別墅。1 年後,甲將 B 棟別墅出售給丙,而丙立即遷入 B 棟別墅居住。然乙於部分工
二、甲公司為購買廠房擴大營業,向乙銀行借款 2,000 萬元,甲洽請丙提供其個人名下、市值 3,000 萬元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擔保甲對乙之借款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經登記,並
【題組】 ⑵借款清償期屆至 15 年後,因為戊、己均已病歿且皆無繼承人,乙遂訴請丁負連帶保證之償還責任,丁對此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乙因此受敗訴確定。倘法院於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 1 年
三、甲男係家中獨子,月入約 20 萬元,於 100 年 7 月認識乙女,展開熱烈追求,並於100 年 10 月間,贈與乙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 1 棟;於同年 11 月間,甲為感謝父親丙、母親丁
四、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 99 年 9 月 1 日就A 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 9
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 A、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 A 土地上興建二層樓房 1 棟,A、B 兩塊土地及 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
【題組】 ⑵甲未能依約清償其對丙所負 500 萬元借款債務,丙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甲之應有部分(抵押物),1.若在前開分割共有物之訴中,丙曾被訴訟告知,但未參加訴訟,則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已
【題組】 ⑶關於 B 土地之出租,若戊、己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 100 萬元,1.甲、乙得否於一訴狀起訴請求戊、己二人應給付積欠租金?就此,甲、乙得向何法院提起之?2.若甲、乙要求戊、己二人對該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