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meeili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0 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所以,(A)....... 但學校沒有做轉介前介入,應再觀察六個月後才能確認為情緒行為障礙 ~~錯誤
【用戶】婷婷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 對象:(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 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這是最新法規,以前(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診斷證明但未經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之學生。已經刪除囉!!所以現在不是有醫生診斷就可以判定為特殊生也不能因此接受特教服務。
【用戶】107已上岸~完勝教檢教甄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新北市106心評手冊有寫到[資格研判補充說明]針對情障的部分,一、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ICF第一類)或手冊 為慢性精神病患或6個月內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 精神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左列疾患 (症)名之一,且與觀察、與重要他人晤談或標準化工具評估等任一結果無明顯不同,認為學生在學 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可研判 為情緒行為障礙。 二、無第一項證明時,其研判應與學校三級輔導結合, 經學校輔導6個月以上後仍有明顯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問題,有輔導紀錄可查,可認定有顯著困難,研判為情緒行為障礙。 三、注意事項: 1.在校明顯適應不良者,可由學校輔導團隊評估問 題嚴重程度,有特殊、急迫性時,可專案申...
【用戶】chumeeili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0 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所以,(A)....... 但學校沒有做轉介前介入,應再觀察六個月後才能確認為情緒行為障礙 ~~錯誤
【用戶】婷婷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 對象:(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 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這是最新法規,以前(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診斷證明但未經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之學生。已經刪除囉!!所以現在不是有醫生診斷就可以判定為特殊生也不能因此接受特教服務。
【用戶】107已上岸~完勝教檢教甄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新北市106心評手冊有寫到[資格研判補充說明]針對情障的部分,一、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ICF第一類)或手冊 為慢性精神病患或6個月內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 精神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左列疾患 (症)名之一,且與觀察、與重要他人晤談或標準化工具評估等任一結果無明顯不同,認為學生在學 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可研判 為情緒行為障礙。 二、無第一項證明時,其研判應與學校三級輔導結合, 經學校輔導6個月以上後仍有明顯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問題,有輔導紀錄可查,可認定有顯著困難,研判為情緒行為障礙。 三、注意事項: 1.在校明顯適應不良者,可由學校輔導團隊評估問 題嚴重程度,有特殊、急迫性時,可專案申...
【用戶】chumeeili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0 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所以,(A)....... 但學校沒有做轉介前介入,應再觀察六個月後才能確認為情緒行為障礙 ~~錯誤
【用戶】107已上岸~完勝教檢教甄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新北市106心評手冊有寫到[資格研判補充說明]針對情障的部分,一、具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ICF第一類)或手冊 為慢性精神病患或6個月內教學醫院以上等級醫院 精神科醫師開具醫療診斷證明記載為左列疾患 (症)名之一,且與觀察、與重要他人晤談或標準化工具評估等任一結果無明顯不同,認為學生在學 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可研判 為情緒行為障礙。 二、無第一項證明時,其研判應與學校三級輔導結合, 經學校輔導6個月以上後仍有明顯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問題,有輔導紀錄可查,可認定有顯著困難,研判為情緒行為障礙。 三、注意事項: 1.在校明顯適應不良者,可由學校輔導團隊評估問 題嚴重程度,有特殊、急迫性時,可專案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