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A為某建築物所有權人,因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經主管機關B核准變更使用,擅自變更使用其建築物,遭B在民國99年5月30日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B之處分書上並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記載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試問該處分書效力如何?
(A)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1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該處分書當然無效
(B)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91號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A可在任何時間提起訴願
(C)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為30日
(D)處分書雖然違法,但仍然有效。訴願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為1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5044
統計:A(102),B(53),C(131),D(13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管轄之機關、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訴願標的
用户評論
【Cherry Li】評論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變一年的前提是,機關完全未告知救濟期間(事後亦沒發現),或雖告知但期間錯誤而未更正(無論機關實際上有無發現錯誤)。若機關有通知更正,就應適用98II而非98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