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這是考民法741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應縮減至主債務人之限度。
【楊茱蓉】評論
第 743 條保證人對於因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其保證仍為有效。
【YH Chen】評論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_media/main.asp?id=4018X (A)乙仍享有先訴抗辯權 →乙為連帶保證人不得享有先訴抗辯權 【(民七四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主張此項權利:(1)保證人事先拋棄此項權利者(這種保證人,又可稱為連帶保證人)】X (B)該項保證契約存在於甲與乙間 →僅存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O (C)原則上乙關於該項保證債務之負擔,不能較主債務人甲為重→正確 (民七四一)X (D)如甲為無行為能力人時,乙所為之保證一定無效 →乙若明知假無行為能力則保證仍有效【但保證人對於因錯誤或行為能力之欠缺而無效之債務,如知其情事而為保證者,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應記其保證仍為有效(民七四三),不得以主債務無效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