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心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本法所規範的對象,包括了如前夫、前妻、同居的男女(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已分居的男女、或曾為同住或現為同住而無親戚關係的人(事實上的家長家屬或家屬間的關係),而不僅限於夫妻、親子、手足或其他有血綠關係的人,範圍已包括現在社會上的實際需要,而不拘泥於傳統的觀念。
【用戶】小嫩嫩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中以頓號"、"而非逗號,一般來講逗號用作"與"的關係是否能解釋成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與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那此法條不就適用在大學同居室友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