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刑法第19條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87條第1項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M猴兒】評論
純考法條其實真的是可以 而且這樣考也不算超出範圍這也就是為什麼每個考生千方百計背口訣的原因
【冷瘋】評論
又是一題沒意義的考題....考委怎麼就那麼想不開...考這有啥屁用?
【Sid(已上榜106年地特】評論
當然可能直接背法條啊。。。不要以為能考上的人都是一年就上的天之驕子90%以上能考上的考生都是辛苦熬出來的,法條已經看得超熟了還有某樓的摩友...要怎麼抱怨要不滿都沒關係但是不用口出惡言...善有善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