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關於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暫予收容期間自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 15 日
(B)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出境 10 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C)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得命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 45 日
(D)同一事件之收容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 100 日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無限掌中置】評論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14-1前條第一項受強...

鄭浩南】評論

誰來無償最佳解

ルーシ】評論

(C)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得命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 45 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14-1 第二項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最長不得逾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