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14-1前條第一項受強...
【鄭浩南】評論
誰來無償最佳解
【ルーシ】評論
(C)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得命續予收容,最長不得逾 45 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14-1 第二項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最長不得逾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