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關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就業安定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B)雇主或被看護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者,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 納就業安定費
(C)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得寬限 30 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加徵滯納金,但以其 未繳之就業安定費 30%為限
(D)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無限掌中置】評論

就業服務法§55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

Ann】評論

(A)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 ◦ 解析:就服法第55條第1項(B)雇主或被看護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者,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 納就業安定費 ◦ 解析:就服法第55條第3項(C)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得寬限 30 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加徵滯納金,但以其 未繳之就業安定費 30%為限 ◦ 解析:就服法第55條第6項(D)加徵滯納金 30 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解析:就服法第55條第6項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 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鄭浩南】評論

看來3F是最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