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臺灣地...
【gavin821230】評論
A.比照出境程序辦理B.簡任十、警監四以下未涉及國安機密,不用向內政部申請許可C.由國、法、陸會內審查後並許可D通報機關直轄市長:行政院縣(市)長: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上一級機關通報
【鄭浩南】評論
此題即可證明警察不論福利甚或地位皆高於軍人軍人就算小兵出國都要打報告了!唉!難怪擠破頭也要考警察˙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A)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B)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