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評論
(A) 臺灣省政府→行政院派出機關(B) 臺北市萬華區→市政府派出機關(C) 宜蘭縣羅東鎮→為地方自治團體○(D) 湖口鄉和興村→最低的地方自治團體層級只到鄉(鎮、市)地方制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第 2 條 第一款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第 58 條直轄.....看完整詳解
【凱】評論
1.選舉的2.不是村里所以(A)(B)(D)排除答案是(C)地方自治團體包含鄉+鎮+縣轄市+原民區直轄市(六都)+縣+省轄市(基隆竹市嘉市)
【萬晉宏】評論
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lys36.wordpre】評論
(0880113 制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