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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5 條 未經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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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B)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C)106台上132(決)「按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以其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者,其行為人就該法律行為應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該條文雖僅謂由行為人與該外國法人負連帶責任,而未及於該外國法人得否基於該法律行為而為請求;但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但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而非法人之團體雖無權利能力,然日常用其團體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為應此實際上之需要,特規定此等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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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尚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法人之代表人無法以法人名義與他人成立契約,得以自己或團體名義 為法人與他人成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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