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A)憲增 第2條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
【Ivy Tsai】評論
釋字543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Wumhi Lu】評論
釋字第 543 號理由書總統依上開增修條文規定發布緊急命令後,應於十日內送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追認。若適逢立法院解散,則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已遭解散的立法委員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在七日內追認。又行政院依緊急命令發布之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立法院如經制定相關因應措施之法律以取代緊急命令之規範內容時,緊急命令應於此範圍內失效,乃屬當然。(D)
【粘漢】評論
請問選項A為什麼對,法條是「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選項A「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方得為之」難道沒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