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基於公務員之故意者,始負賠償責任
(B)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基於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者,始負賠償責任
(C)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基於公務員有重大過失者,始負賠償責任
(D)公務員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雖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6849
統計:A(39),B(472),C(277),D(404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之故意與過失.正犯與共犯、公務員阻卻違法、永業性公務員

用户評論

Amy Chien】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務員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雖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Aimee Kung】評論

無過失責任

y080311】評論

無過失責任.但須"有欠缺"這題就這兩個考點<

Yang Tsai】評論

謝謝各位的指導

Shrila】評論

國賠法有修法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