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公務員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雖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
【Aimee Kung】評論
無過失責任
【y080311】評論
無過失責任.但須"有欠缺"這題就這兩個考點<
【Yang Tsai】評論
謝謝各位的指導
【Shrila】評論
國賠法有修法國家賠償法 第 3 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