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第 17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義務如下: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鄭惠瑀】評論
自治稅捐,則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擬定並通過各該地方稅之自治條例後,報請自治監督機關「核備」後(備註:此係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所稱的「備查」實際上為「核定」之故),可徵收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