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7條規定,下列何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義務?
(A)參加地方警衛隊
(B)捐助地方慈善機關
(C)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D)協助地方團練或參加義勇消防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2877
統計:A(25),B(39),C(4206),D(144),E(0)

用户評論

Zoey Hsu】評論

第 17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義務如下:一、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二、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三、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鄭惠瑀】評論

自治稅捐,則是指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擬定並通過各該地方稅之自治條例後,報請自治監督機關「核備」後(備註:此係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所稱的「備查」實際上為「核定」之故),可徵收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