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進行不動產估價時,對營運性不動產淨收益,應扣除非屬於不動產所產生的其他淨收益,以免高估不動產本身所產生的淨收益,此估價原則稱之為:
(A)適合原則
(B)收益分配原則
(C)外部性原則
(D)最有效使用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0876
統計:A(17),B(406),C(12),D(60),E(0)

用户評論

【用戶】Cash Ch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求解

【用戶】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收益分配於勞力、資本、經營等因素中,最後在分配到土地,此為土地純收益,可體現土地價值

【用戶】翎兒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42條

【用戶】Cash Cha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求解

【用戶】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收益分配於勞力、資本、經營等因素中,最後在分配到土地,此為土地純收益,可體現土地價值

【用戶】翎兒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42條

【用戶】黃珞雅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收益分配原則(又稱剩餘生產力原則、最大生產力分析):指將生產所得之收益分配於勞動、資本、經營等三種生產因素之中,最後再分配給土地。故從事不動產估價時,將不動產生之收益,扣除勞動工資、資本利息、經營報酬,所剩下之收益即為土地之地租,如此部分為最大者,則可認該不動產為最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