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GHTING】評論
(A)幼兒園之負責人會被處以罰鍰6千~3萬(B)如未通過,須於6個月內改善
【虎爛】評論
此題與當年度台北市試題一模一樣【☆】...
【圈圈】評論
《幼兒園評鑑辦法》第 11 條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9 條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九、違反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評鑑結果列入應追蹤評鑑,且經追蹤評鑑仍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