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有變更」係指刑罰法律之變更,行政法令之變更非屬本條之法律變更(參釋字103) (B)(C)(D)應一概視為事實變更刑法第 2 條第 1 項之法律變更,適用行為時之法律或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同上)
【Ting】評論
釋字第 103 號: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適用。參考資料https://www.judicial.gov.tw/FYDownload/p03_01.asp?expno=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