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最低生活所需費用不應課稅,是租稅法上的共識,也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第 1 項所明定。但是,「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之內涵如何,則尚有未明。假設主管機關主張,由於絕大多數人民都是受薪階級,該機關已經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意旨,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從 2017 年的每人每年 128000 元增加一倍,這就已經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了,不須要另外再設相關規定。請說明在計算基本生活費時,是否應該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入計算基礎?(50%)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鄭國】評論

應該是B吧!為什麼考選部公佐答案是C

Chen Bear】評論

行政訴訟已經在100.11.23修訂,101.09.06施行為三級二審制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