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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58跨國(境)婚姻媒合...
【asia98741】評論
(D)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9條I.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II.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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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