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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律限制外國人從事之工作,尚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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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leka】評論
(B) 法律限制外國人從事之工作,尚未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仍得從事之亦即不受就服法第46條第1項那11款類別限制的人,依據同法第51條第1項,有以下4款一、獲准居留之難民。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其中不含外籍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原文:I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即11種工作類別限制)、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
【嘩一聽fright】評論
(A) 、(C)第 48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B) 、(C)第 51 條第1項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一、獲准居留之難民。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