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ta Lin】評論
釋字第468 號 總統副總統選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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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過度限制人民參選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違反比例原則 X (B) 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耗費社會資源之目的,不違反比例原則 O(C) 被連署人應提供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部分,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X(D) 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係對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X(解答):B釋字第468號(A) 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B) 採行連署制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