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種規定屬於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A)禁止非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
(B)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C)曾犯搶劫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D)記者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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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ミヤザワ】評論

釋字584相關機關審酌曾犯上述之罪者,其累再犯比率偏高,及其對乘客安全可能之威脅,衡量乘客生命、身體安全等重要公益之維護,與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主觀條件之限制,而就其選擇職業之自由為合理之不同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亦屬無違。人民之工作權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所保障,其內涵包括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人民之職業與公共福祉有密切關係,故對於從事一定職業應具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限制(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解釋參照)。然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對象或內容等執行...

POKI】評論

(A) 涉及職業選擇的客觀限制—非個人後天的努力所能達成的條件限制